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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常林、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5执恢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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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恢100号
  • 案件名称

    吴常林、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常林;章小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5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吴常林,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章小平,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吴常林与被执行人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25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章小平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吴常林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标准支付自2014年9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吴常林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常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后,被执行人章小平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吴常林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吴常林已领取),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章小平在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常林借款本金6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吴常林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吴常林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19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吴常林以被执行人章小平未按和解内容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章小平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借款利息43000.00元于2021年4月5日前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吴常林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吴常林以被执行人章小平未按和解内容履行为由(未向申请执行人吴常林偿还借款利息43000.00元),再次向本院请求恢复执行,本院已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小平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吴常林偿还借款利息4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30.00元(申请执行人吴常林已领取),现申请执行人吴常林向本院申请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恢1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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