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丹、孙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0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042号案件名称
王海丹、孙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海丹;孙立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042号原告:王海丹,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孙立志,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景县。原告王海丹与被告孙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海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辛阳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 哲书 记 员 王 玲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建军、李艳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931号 下一篇 李金栋、朱占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