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华、宋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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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607号案件名称
张景华、宋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景华;宋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华。被执行人:宋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华与被执行人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景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380.00元。本院认为,(2020)吉02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41940.00元中的2380.00元,被执行人宋洋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41940.00元中的2380.00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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