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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结保、施志良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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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632号
  • 案件名称

    张结保、施志良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结保;施志良;周根应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张结保,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施志良,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周根应,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张结保、施志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21)赣0430民初101号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结保、张结保与被执行人周根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9419.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39419.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赣0430执5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桂言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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