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结保、施志良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6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632号案件名称
张结保、施志良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结保;施志良;周根应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张结保,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施志良,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周根应,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张结保、施志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21)赣0430民初101号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结保、张结保与被执行人周根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9419.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39419.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赣0430执5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桂言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韦金地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5执683号 下一篇 李继永、朱昆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