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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琳琳,田昆,田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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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民初854号
  •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琳琳,田昆,田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琳琳;田昆;田凯;丁春梅;李娜;田五芦;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3民初854号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法定代表人:闫才林,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轩彤,男,汉族。被告:田五芦,男,汉族。被告:丁春梅,女,汉族。被告:田凯,男,汉族。被告:刘琳琳,女,汉族。被告:田昆,男,汉族。被告:李娜,女,汉族。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诉被告田五芦、丁春梅、田凯、刘琳琳、田昆、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五芦、丁春梅、田凯、刘琳琳、田昆、李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撤回对被告田五芦、丁春梅、田凯、刘琳琳、田昆、李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负担。 审  判  员   白晓梅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  斌书  记  员   姚倩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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