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徐帅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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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2742号案件名称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徐帅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徐帅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2742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608。法定代表人:赵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帅朋,男,汉族,1991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帅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军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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