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平、贵州铜仁本草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2民初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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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民初586号案件名称
吴德平、贵州铜仁本草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德平;贵州铜仁本草制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2民初586号原告:吴**平,男,1948年12月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贵州铜仁本草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30971001M,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七眼桥。法定代表人:徐庆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吴**平与被告贵州铜仁本草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吴**平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8元,由吴**平负担。审 判 员 洪玉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籍书 记 员 付 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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