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盛学福、历建红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5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564号
  • 案件名称

    盛学福、历建红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盛学福;历建红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564号申请执行人:盛学福,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柳河县。被执行人:历建红,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盛学福与被执行人历建红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历建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盛学福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历建红偿还申请执行人盛学福30000元,案件受理费485.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8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盛学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历建红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盛学福撤回对被执行人历建红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日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2405执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金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申尚民书 记 员 赵瑞鑫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