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钟益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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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642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钟益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钟益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书院路**安玺雅苑**1401-1426。负责人:王治新。委托代理人:李文芸,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玲琳,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益,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理赔款8088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128元,以上共计8304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益的银行账户存款8304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龚 主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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