粱顺艳、沈丙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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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03号之一案件名称
粱顺艳、沈丙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粱顺艳;沈丙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粱顺艳,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沈丙兰,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粱顺艳与被执行人沈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丙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粱顺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丙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沈丙兰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梁顺艳支付29039.00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29039.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36.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粱顺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期间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沈丙兰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沈丙兰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询,以及向其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沈丙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沈丙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沈丙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另,本院对被执行人沈丙兰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未实际控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粱顺艳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沈丙兰除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粱顺艳未能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沈丙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粱顺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戴 群书 记 员 陈政文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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