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笃喜、郭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恢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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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恢138号案件名称
马笃喜、郭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笃喜;郭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陕0725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马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117700元,合计567700元,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余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清结,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6760元。逾期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偿还(2017)陕0725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额。本院在执行中,2018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银行存款13097元已扣划,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名下登记房屋本院已查封处理,名下登记车辆因登记在外省无法予以处理。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马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马某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马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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