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汪加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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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64号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汪加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汪加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64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333300546,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65号(北疆科企业孵化基地2号2层)。负责人:丁慧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洋,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加江,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汪加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佳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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