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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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841号案件名称
高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84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15日,初中文化。甘肃省临潭县人,现住甘肃省康乐县,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6日,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农民。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经亲属劝解,已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龙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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