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科华、徐本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406民初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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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338号案件名称
段科华、徐本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段科华;徐本辉;李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406民初1338号原告:段科华,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徐本辉,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科华,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系徐本辉之夫,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李慧,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段科华、徐本辉与被告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科华、徐本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慧偿还原告59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慧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慧承担因民间借贷法律诉讼导致原告造成的相关费用,如车费、工资等相关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慧同意偿还原告段科华、徐本辉借款5.9万元,该款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2万元,余款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如李慧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需承担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到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段科华、徐本辉可就余下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段科华、徐本辉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被告李慧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唐文君书 记 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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