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勇、杨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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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783号案件名称
高建勇、杨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高建勇;杨军;杨慧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783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勇,男。被执行人:杨军,男。被执行人:杨慧霞,女。被执行人:杨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勇与被执行人杨军、杨慧霞、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8民初168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军、杨慧霞、杨军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建勇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军清偿借款106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标的共计106000元,扣除被执行人杨军给付申请人高建勇的案件款51000元,剩余案件款55000元,被执行人杨军自愿于2021年8月25日之前给付5000元,于2021年9月2日之前给付10000元,剩余案款40000元,被执行人杨军自愿从2021年10月20日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高建勇至少8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止;二、申请人高建勇不放弃对被执行人杨慧霞、被执行人杨军(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执行费1490元,由被执行人杨军(借款人)、杨慧霞、杨军(保证人)共同承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本院经审查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薛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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