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1、解井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36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3613号
  • 案件名称

    李某1、解井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某1;解井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36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200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解井红,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9)鲁1502民初8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361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晓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军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