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解井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36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3613号案件名称
李某1、解井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某1;解井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36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200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解井红,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9)鲁1502民初8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361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晓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军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郑波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8504号 下一篇 白某、宁夏佳美渔业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