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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与肖强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724民初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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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311号
  • 案件名称

    王鑫与肖强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鑫;肖强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724民初2311号原告:王鑫,男,199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被告:肖强生,男,200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王鑫与被告肖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强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4日肖强生因没钱生活向王鑫陆续借款,一共4200.00元,并约定4月底全部归还欠款。到期后肖强生一直以没钱拒绝归还欠款,且一直联系不上。2021年5月11日经御营坝民间调解,商议分期归还,第一期时间为6月3日,到期后推迟至6月10日,后一直联系不上肖强生。被告肖强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1月起,被告肖强生因需多次向原告王鑫借款共计4,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本案纠纷发生。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肖强生因需原告王鑫借款4,200.00元并在微信中认可双方的借贷关系和借贷金额,该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王鑫要求被告肖强生偿还借款4,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强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肖强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鑫借款4,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肖强生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钲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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