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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百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印王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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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44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百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印王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百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印王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444号 原告:印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重庆论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百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3MA6WJY6Q4U。法定代表人:刘祥忠。原告印王**与被告陕西百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被告向原告退还合作定金5.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被告拥有“天富星”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权,许可原告在重庆秀山县销售该品牌的礼花。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定金5.8万元,但被告并未依约提供相应补贴、为原告提供经营指导管理。2021年7月原告依约向被告进货,被告拒绝履行,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的内容可知该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属于知识产权合同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该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印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三 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书  记  员      张艳娜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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