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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同同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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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1001号
  • 案件名称

    史同同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史同同
  • 案件缘由

    强奸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刑更1001号罪犯史同同,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1)霸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同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2016年12月15日和2019年1月17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个月和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21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减刑期间共获得折合有效奖励6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同同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改造中,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学习中,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于2018年9月至2021年2月共获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个、表扬奖励6个,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1000元。另查明,该犯2005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12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同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皓审判员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石   晓   燕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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