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平、新疆沁森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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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023号案件名称
赵长平、新疆沁森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长平;新疆沁森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23号申请执行人:赵长平,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共青团农场4连19栋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沁森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全优种子交易市场西侧门面房6楼10号房(126区1丘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乔洪亮,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赵长平与新疆沁森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23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0,235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13、2021年9月15日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税务、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经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状态为已注销,被执行人在车辆、保险、税务、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27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许小雪书记员 郜繁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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