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秦春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2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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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288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秦春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秦春玉;张剑;秦运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2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时军,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秋,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春玉,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张剑,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秦运英,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秦春玉、张剑、秦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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