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创南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绵阳通洲府喜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92执5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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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2执564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同创南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绵阳通洲府喜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同创南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绵阳通洲府喜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92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同创南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16栋1-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6MP2M。法定代表人:潘高云,经理。被执行人:绵阳通洲府喜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与辽安路交叉十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6LR1D44。法定代表人:张碧芳。四川同创南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通洲府喜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792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通洲府喜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四川同创南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71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绵阳通洲府喜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绵阳通洲府喜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资金,显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资金;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通洲府喜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通洲府喜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绵阳市住建局、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通洲府喜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上述事项。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绵阳通洲府喜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凤琼审 判 员 桂 霞审 判 员 李美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康银先书 记 员 左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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