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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民军、张宇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5执4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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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5执4227号
  • 案件名称

    谢民军、张宇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谢民军;张宇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5执4227号申请执行人:谢民军,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张宇珠,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谢民军与张宇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民军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执4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屹立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兴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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