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二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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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474号案件名称
党二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党二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474号 党二峰: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党二峰罚金执行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二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被执行人党二峰自觉履行完全部罚金,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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