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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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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4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某某;罗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有房屋租赁租金收益,故对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位于汉阴县城关镇富强南街8、10号商铺房屋2022年租金收益依法予以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位于汉阴县城关镇富强南街8、10号商铺房屋2022年租金收益依法予以扣留。(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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