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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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4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某某;罗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有房屋租赁租金收益,故对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位于汉阴县城关镇富强南街8、10号商铺房屋2022年租金收益依法予以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位于汉阴县城关镇富强南街8、10号商铺房屋2022年租金收益依法予以扣留。(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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