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学权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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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1906号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学权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学权;于洪波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1号新地中心15层(电梯楼层18层)01+02单元。法定代表人:罗小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学权,男,汉族,1977年11月0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昌图县傅家林场郭家平房村委六组44号,身份证号211224197711084719。被执行人:于洪波,女,汉族,1982年03月0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昌图县太平镇牛庄村民七组36号委,身份证号21122419820303250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学权、于洪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3624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张学权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扣划,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488.75元;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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