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红、温庆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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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357号案件名称
罗建红、温庆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建红;温庆年;邱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罗建红,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温庆年,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邱京,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建红与被执行人温庆年、邱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建红申请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邱京工资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4执1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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