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朝阳华宇灯饰洁具总汇、杨扬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35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3544号案件名称
益阳市朝阳华宇灯饰洁具总汇、杨扬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朝阳华宇灯饰洁具总汇;杨扬;龚承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3544号原告:益阳市朝阳华宇灯饰洁具总汇,经营场所益阳市滨江路悦江花园103A门面。经营者:郭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芳,益阳市赫山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扬,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龚承文,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益阳市朝阳华宇灯饰洁具总汇与被告杨扬、龚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益阳市朝阳华宇灯饰洁具总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朝阳华宇灯饰洁具总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益阳市朝阳华宇灯饰洁具总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益阳市朝阳华宇灯饰洁具总汇负担。审判员 刘科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桥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56号之六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伟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