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青云、刘贵庆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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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37号之二案件名称
徐青云、刘贵庆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徐青云;刘贵庆;徐叶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青云,女。被执行人:刘贵庆,男。被执行人:徐叶兰(刘贵庆之妻),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青云与被执行人刘贵庆、徐叶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贵庆、徐叶兰银行存款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刘贵庆、徐叶兰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贵庆、徐叶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李 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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