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梁付杨、李中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8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862号
  • 案件名称

    梁付杨、李中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梁付杨;李中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梁付杨,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李中明,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梁付杨申请执行李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3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49599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9599元暂未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1723执86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