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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本菊、吴根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12民初3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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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3998号
  • 案件名称

    韩本菊、吴根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韩本菊;吴根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112民初3998号原告:韩本菊,女,1975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吴根胜,男,1978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韩本菊与被告吴根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本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根胜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本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做铝合金楼梯的,被告在原告处进货,多次合作后被告在原告处进货时说资金紧张,拖延段时间再给原告结货款,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就同意让被告缓段时间。2020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打了张54000元欠条,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否则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若产生诉讼,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逾期支付被告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逾期后原告找到被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就提交诉状至乌当区人民法院,法院通知被告后被告约原告见面,支付了15000元,就把原告欠条撕毁,后于2020年12月26日,原告叫被告补了张欠条,欠货款39000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2月11日前付清,于2020年12月9日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货款,还欠货款29000元未支付,现承诺期限已过,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支持诉请!被告吴根胜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有生意上的交往。被告于2020年5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54000元。2020年12月26日又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原告39000元、2021年2月11日前付清、2020年12月26日之前欠条作废、2020年12月29日已收10000元等内容。本院认为,被告吴根胜未按欠条承诺给付原告欠款的行为,违背了债务应当清偿等诚实信用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根胜在10日内给付原告韩本菊货款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吴根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曼书 记 员 申学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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