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与陈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5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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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783号案件名称
张勇与陈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勇;陈继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民初15783号 原告:张勇,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继平,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张勇诉被告陈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被告陈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从2018年3月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偿还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8日 ,被告陈继平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息三分及月利率3%,并于2017年11月17日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资金利息。被告陈继平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没有意见,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但不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8日 ,被告陈继平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7年11月8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勇人民币20000元,借款人,陈继平。后经原告多次催还借款未果,现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到庭的陈述,借条,微信转账明细,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继平向原告张勇借款20000元,张勇向被告陈继平提供借款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双方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继平返还借款20000元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勇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继平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列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判员 黄益强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晨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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