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亚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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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4187号案件名称
衡水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亚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衡水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亚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4187号原告:衡水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华育胡同88号3幢4单元2层202室(祥源居西侧)。法定代表人:王艳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阳,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渠,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衡水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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