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科峰、本溪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行为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502行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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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2行保1号案件名称
田科峰、本溪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行为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田科峰;本溪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行保1号申请人:田科峰,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个体业主,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本溪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广裕路185-33栋1号。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田科峰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要求责令被申请人本溪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田科峰名下位于实华美兰城两处门市房(AB地块B2区4#门市、A地块A区3#门市)的断电行为。申请人田科峰以其银行账户内存款3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博林支行账号:30×××36)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田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本溪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田科峰名下位于实华美兰城两处门市房(AB地块B2区4#门市、A地块A区3#门市)的断电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飞书 记 员 王诗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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