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华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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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434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华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华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华君,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铜鼓县城管大队干部,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26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华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2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华君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款169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华君在另案中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已累计自动履行22900元。因被执行人刘华君涉案众多,本院已经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4903.02元。因被执行人刘华君每月自动履行2000元,且本院已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案的执行需要等待执行财产分配,而该执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量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黄 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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