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远、马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2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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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2870号案件名称
姜志远、马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姜志远;马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2870号原告:姜志远。被告:马辉。原告姜志远与被告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姜志远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志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池艳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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