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张玉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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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651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张玉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张玉琼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651号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局负责人。被告:张玉琼,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28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诉被告张玉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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