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文化南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59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5926号案件名称
姚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文化南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姚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文化南路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59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文化南路支行,住所地: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52156679J。负责人:谢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姚浩,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文化南路支行与被告姚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文化南路支行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文化南路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文化南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文化南路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