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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建华与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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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24号
  • 案件名称

    窦建华与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窦建华;常州富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鸿臻;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恽顺钦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24号原告:窦建华,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江晓松。被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庞介民。被告:江鸿臻,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恽顺钦,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被告:常州富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刘雅璐。原告窦建华与被告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洲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鸿臻、恽顺钦、常州富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窦建华诉称,其于2017年4月认购马洲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上海马洲润扬扬州市政建设私募投资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案涉基金),认购基金份额对应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2017年4月26日,其与马洲公司签署《润扬扬州市政建设私募投资发展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马洲公司为管理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管人。马洲公司向其出具案涉基金成立公告,明确案涉基金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7日,年投资收益率9.3%,自2017年4月28日起每满6个月之日分配一次。2019年7月12日,马洲公司向其出具《确认书》,明确其持有案涉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财产为人民币990万元。2020年4月28日,其与马洲公司、江鸿臻、恽顺钦、常州富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协议书》约定马洲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促成案涉基金偿还其投资本金200万元,最迟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江鸿臻、晖顺钦、常州富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马洲公司的200万元的付款义务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剩余投资款项仍由马洲公司负责处理,但截至起诉之日,马洲公司仍未支付。故窦建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归还其投资本金及收益。奉贤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住所地则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马洲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通讯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且奉贤法院向其邮寄应诉材料的地址亦是上述地址,故有理由相信上述地址系马洲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其住所地。据此于2020年11月27日裁定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管辖。2021年7月27日,浦东法院以本案应由奉贤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浦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基金合同》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约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调、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理人马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马洲公司住所地的认定,应以其登记注册地址为准。本案中,因马洲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住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体育场路XXX号内XXX室,故奉贤法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浦东法院显属不当,本案应由奉贤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基金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管理人马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约定明确,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马洲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该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系马洲公司住所地,故奉贤法院依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奉贤法院将本案移送浦东法院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玮审 判 员  孙雪梅审 判 员  杨仁感法官助理  李丹青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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