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伟、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杨家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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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07号案件名称
张江伟、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杨家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江伟;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杨家河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007号张江伟、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杨家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张江伟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杨家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杨家河村民委员会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张江伟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1644.5元。执行中,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杨家河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张江伟支付609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44.5元、执行费825元,共计62469.5元。执行中法院划拨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杨家河村民委员会61569.5元。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本院(2021)陕0204执100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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