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纪稳、王进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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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民初1151号案件名称
崔纪稳、王进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崔纪稳;王进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151号原告:崔纪稳,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徐营镇大望高楼南堂村村民,住该村3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菊,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进武,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八里湾乡陈弆村村民,住该村2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得财,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崔纪稳与被告王进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崔纪稳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纪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纪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崔纪稳负担。 审判员 马雪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英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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