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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纪稳、王进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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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民初1151号
  • 案件名称

    崔纪稳、王进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崔纪稳;王进武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151号原告:崔纪稳,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徐营镇大望高楼南堂村村民,住该村3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菊,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进武,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八里湾乡陈弆村村民,住该村2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得财,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崔纪稳与被告王进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崔纪稳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纪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纪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崔纪稳负担。        审判员    马雪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英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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