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才喜、石修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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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33号案件名称
武才喜、石修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武才喜;石修国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武才喜,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石修国,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武才喜与被执行人石修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修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才喜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武才喜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石修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均无登记信息;2021年9月15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溆浦县,但农村房子无法处置;2021年9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及保险收益;2021年9月15日向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石修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石修国应向申请执行人武才喜赔偿各项损失187501.0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执行费2712元,共计191213.08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奉志辉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爱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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