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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景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3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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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3428号
  • 案件名称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景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景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3428号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南环路七至八道街府城书院A区A15幢三楼3010室。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景光,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景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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