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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邵某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保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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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保1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南某、邵某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南某;邵某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保15号之三申请人:南某,女,汉族。被申请人:邵某,女,汉族。申请人南某与被申请人邵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20)陕0430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金额共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有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及牌号为陕VS***59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对上述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的措施,但因上述财产均已被法院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查封,故未能成功保全;另查,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本院已对该账户余额50000元予以冻结(实际控制35.37元)。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再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430执保15号案件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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