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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森仁等蒋树存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2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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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2881号
  • 案件名称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森仁等蒋树存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森仁;蒋树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2881号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张浩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潜,该公司风险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该公司信贷风险专员。        被告:阿森仁,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阿家村村民。        被告:蒋树存,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阿家村村民。        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森仁、蒋树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因被告阿森仁已履行逾期债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田文平书记员 郜凯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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