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吴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25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11执2531号案件名称
刘某、吴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某;吴某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1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吴某,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刘某与吴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311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某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车辆部门无登记,房管部门无登记。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执行过程中,吴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双方沟通,吴某与申请人刘某达成和解。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11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宋 遥审判员 沈志刚审判员 李玉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子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飞与马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3132号 下一篇 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永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3民初28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