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赵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8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895号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赵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赵志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895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合江县虎头镇荔园南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904947731L。负责人:杨天宝。被告:赵志远,男,生于1949年10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与被告赵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林茂书 记 员 林 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