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家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3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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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3897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家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家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3897号 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山路红岗源小区EF幢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1798399T。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茜,该公司员工。被告:庞家祥,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家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童 欢 人民陪审员 刘 毅人民陪审员 谭兴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 官 助 理 刘粮逸书 记 员 姚雪薇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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