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与李某1、李某2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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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988号案件名称
关某与李某1、李某2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关某;李某1;李某2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988号原告:关某,男,1954年10月29日生,满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原告:李某1,女,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被告:李某2,女,195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原告关某、李某1与被告李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关某、李某1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某、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6元,由关某、李某1负担。 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赛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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