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孙贺一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20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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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20470号案件名称
赵一、孙贺一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一;孙贺一;袁琳;李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20470号原告:赵一男,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孙贺一,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袁琳,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天,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男诉被告孙贺一、袁琳、李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一男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靳志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晓琳书 记 员 董虹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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